中国工商社团考察团赴日、韩考察的情况报告

  受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委托,以中国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孙延祜为团长的“中国工商社团考察团”一行12人,于2000年7月29日至8月8日赴日本和韩国进行了工作考察。在此期间,考察团先后访问了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日中经济协会、PHP研究所、关西经营者协会和韩国经营者总协会。重点考察了日韩两国社团设立依据、宗旨,开展工作的主要形式以及工商社团与政府间的相互关系。双方还在友好的气氛中进行了工作交流。考察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现将有关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商社团设立的依据和宗旨

   1、日本各类社团组织(在日本统称团体)都是依法设立,从依据的法律来分类,大体有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日本民法典第34条而设立的公益法人(包括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在数量上是比较多的。设立前需经政府有关内阁大臣批准;二是依据宪法关于结社自由的有关规定而设立的任意团体;三是依据特别法而设立的特别团体。其性质、机构、经费、活动等都由该法予以规定。

   2、工商社团的分类:日本的团体依法律地位不同分为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和无法人资格的团体。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有四种,即: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特殊法人和指定法人(某些法律指定一些职责专由那一个团体负责,称此团体为指定法人)。特殊法人的经费得到政府资助,活动受到政府指导,负责人有的也由政府派出。社团法人、任意团体则经费自理,活动自主,不受政府部门的支配。无法人资格的团体主要指任意团体,是由会员自主设立、自我管理的组织。日本有最有影响的四大经济类团体,是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经济同友会和日本商工会议所。它们由于任务不同,参加的成员不同,组织形式亦不同。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成员以经营者为主,该组织实际上由各大企业的经营者自动组织起来的类似同仁俱乐部性质的非法人团体,重点任务是代表经营者协调劳资纠纷;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是全国各类行业协会依照民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主要任务是研究经济发展战略,协调同政府的关系,以及协调行业内企业与企业的关系;经济同友会以个人为主,实际上是大企业主要经营者个人之间的构通情况,交流信息,密切感情,协调关系的法人组织。商工会议所以中小企业为主,是为振兴中小企业,依据1953年制定的《商工会议所法》设立,受通产省直接监督的法人组织。

   3、宗旨和任务。日、韩两国的团体虽各有不同,但宗旨都是一致的,即服务。为企业、行业、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服务。因成立背景不同,它们的具体任务也各有侧重,有所不同。比如,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成立于1948年,当时二战结束后日本是战败国,企业很不景气,劳资纠纷增多,经营者失去信心。日经联成立之初就提出口号:让经营者强大起来,走正确经营的道路。确定了三大使命:(1)会员要同志式的联合起来,宣扬经营道义;(2)树立人与人之间的道义关系;(3)通过企业经营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韩国经营者总协会成立于1970年7月15日,它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经营者之间的劳资纠纷,同心协力,使劳动者和经营者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共同办好企业,振兴经济。

   二、主要工作方式和内容。为会员服务,以人为本是工商社团工作的主导思想。其方式分为直接服务和间接服务。直接服务是直接面向会员而提供信息、技术、培训、人才方面的服务;间接服务是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反映会员要求,得到政府采纳,体现在政策、法律上而产生的服务效果。比如,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归纳的四大功能:(1)纽带作用。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的经营能力,向政府制定的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反映企业的要求。(2)智囊作用。为企业出谋划策,引导企业适应变化了的环境,而向21世纪全球化、成熟化所带来的挑战,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3)咨询作用。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解答会员在兴办企业中遇到的各种问题。(4)联合作用。日经联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政府所制定经济经营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2、调解劳资纠纷,构建新的劳资关系;

   3、从事劳动经营和劳动人事管理,为制定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4、举办各种培训班、研修班,提高从事经济贸易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以及员工再就业能力;

   5、咨询服务工作。为会员提供各种经济信息,介绍和推荐招商引资项目,解答企业在投资中的疑难问题;

   6、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社团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依法设立和活动,人、财、物和行为不受政府的资助、支配。比如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即是如此。

   2、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在人、财、物和行为上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政府的资助和指导,但主要还是体现在引导上、政府不直接干涉他们的活动。如日中经济协会都是经日本通产省批准成立的。
政府对社团法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按照委托的任务拨付活动经费 并监督其使用;(2)委派官员到团体任职;(3)免除团体所得的各种税费。

  一般情况下,政府不直接管理经济团体活动。例如对经营者协会的活动,政府并不干预,也不管理,由其 自由活动,当然不能违法。对行业经济组织,政府通过颁发文件对行业进行指导,使企业了解政府的意图,促进企业的发展。行业的生产计划不是由政府决定,而是 由政府同行业协会商定后,由协会下达给企业公布指导建议,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接受并执行。具体作法是由政府、协会、企业三方共同召开审议会形式,以达到统 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审议会还要研究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这个审议会还邀请大学教授、专家学者和消费者的代表参加。日经联、经团联和 同友会可以独立、自主、平等的同政府对话。例外的是商工会议所。它是依照特别法成立的直接受通产省监督,由通产省拨款,指派常务理事。商工会议所实际上是日 本政府扶植中小型企业的一个专门民间机构。政府一般不直接同企业打交通。

   四、几点建议

   1、在培育和发展工商协会时要本着多样化、分类设 置的原则,适合于什么形式就采取什么形式,哪种形式有利于其作用发挥,就采取哪种形式。同时,在立法上要逐步到位。根据实践的需要逐步完善对现有的工商协 会要加大调整、规范的力度,使其结构合理,行为规范。

   2、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对工商协会在政策上的扶持、规范力度,促进其功能的进一步发挥。随着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工商社团组织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其工作范围也将大大拓宽。政府要把行业管理的一些职能转移给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工 商社团作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政府同经济团体的对话制度,认真解决工商社团工作中遇到的诸如经费、税收、保险等问题。

   3、促进工商社团树立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工商社团是企业自愿加入的行业自律组织,是企业之家。因此,工商社团应当成为企业利益的忠实代表。 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为企业排扰解难,是工商社团立会之本,兴会之源。工商社团工作的好坏,应当以企业满意不满意,会员支持不支持作为唯一的标准。只有这 样,才能使我国工商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必须从政策、法律上引导工商社团向自律、自治、自养的方向发展,一手规范,一手培育,建立起符合中国实际需 要的工商社团组织。

中国工商社团赴日韩考察团
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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