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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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致辞 | |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 |
| 2004年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雇主组织考察报告(上) |
新年献词寒雪梅中尽,春风柳上归。2005年的脚步已踏着新年的钟声,沐浴着第一缕阳光,向我们快步走来。
过去的一年,我会全体干部职工在社会各界和国家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围绕中国企联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中心工作,遵循“拓宽服务对象,发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的要求,以“面向企业,更好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己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团结奋斗、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推动了我会事业的稳步发展。
过去的一年,我会按照年初会长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目标与工作计划,精心组织了对我会工作有重要影响的重大活动,开发出了一批深受企业和社会欢迎的创新项目:一是经国务院领导批准,中国企业联合会可持续发展工商委员会于2004年1月正式揭牌成立,标志着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在中国有了紧密的合作伙伴,为中外企业开拓可持续发展事业、推进环境保护、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搭建了一个新平台;二是我会于200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牵头组织开展了企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为配合国家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协助政府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我会管理咨询委员会于2004年6月顺利加入国际管理咨询协会理事会,提升了我会在我国管理咨询业的地位和影响力;四是我会与清华大学开展合作,初选了20项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改编成教学案例,编入教育部与清华大学合作建设的“中国工商管理案例库”,促进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五是我会与韩国全国经济人联合会2004年6月在汉城共同举办了“首届中韩高层财经峰会”。同时,我会经过努力,于2004年取得了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的资格,开展了出国(境)培训业务,拓展了对外合作交流新领域;六是我会与信息产业部国家信息化工程师认证考试管理中心联合启动了信息化工程师培训认证项目,开展了有组织、有计划的企业信息化工程师培训认证和授权培训。所有这些,标志着在政府职能转变、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新形势下,我会作为中国企业界最大的社团组织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将在更多的领域、更深的层次上发挥更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5年,是我国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目标的最后一年,也是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势头的关键一年。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立了2005年经济工作的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我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紧紧围绕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发展目标,振奋精神,与时俱进,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做好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各项工作,努力开创我会事业的新局面。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以优异的工作成绩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创造美好事业的未来。
编者按:2004年8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研究〔2004〕834号),要求委管各协会认真贯彻执行。现将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刊登,供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开展工作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的工作,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交由国资委联系的行业协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国资委直接联系一部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直管协会);国资委委托直管协会联系其他行业协会、学会、基金会(以下简称代管协会)。
第四条国资委履行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为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发挥作用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改革和规范发展,加快实现自主、自立、自养、自强。
第五条行业协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和开展工作。
第二章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的
主要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精神。
(二)负责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和支持行业协会推进改革和规范发展。
(四)负责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检的初审,承担应由主管单位审查的有关重要事项。
(五)负责行业协会的人事管理。
(六)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的外事工作。
(七)负责行业协会公开出版物的指导与监督。
(八)负责行业协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九)监督检查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规行为,受理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副局级以上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
(十)负责向国务院报告行业协会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建议。
(十一)承担国家规定的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国资委支持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鼓励行业协会接受和完成政府部门、有关机构委托的有关事项,为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帮助行业协会解决调整、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履行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三章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
工作的内部分工
第八条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实行委内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各有关厅局参加的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研究室(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负责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行业协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检的初审;负责行业协会申请社团编制的审查;监督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会同委内有关厅局监督直管协会对国资委委托职责的履行;指导行业协会改革、调整,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发展;负责上报行业协会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建议。
(二)办公厅负责直管协会有关文件、资料的传送和有关会议、活动的通知等。
(三)宣传局负责行业协会公开出版物的指导与监督。
(四)外事局负责指导直管协会的外事工作。负责直管协会副部级以上领导人员出访、直管协会参加国际组织或召开大型国际会议及邀请国外正部级或前政要来访请示件的报批;负责无外事审批权的直管协会副部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赴台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的审批;负责直管协会引进国外智力、出国培训的申报工作。
(五)人事局负责行业协会的人事工作。直管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根据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选举之前其人选须报国资委同意,选举之后秘书长以上协会负责人报国资委备案。属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协会负责人,按中组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第55号)办理。
(六)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直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直管协会党委和纪委正、副书记的审批、任免;负责审议、上报直管协会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处理决定(原由中组部管理的行业协会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报批);指导直管协会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和统战、工青妇组织工作。
(七)纪委监察局负责对直管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直管协会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直管协会负责人,以及直管协会和由直管协会代管的代管协会、事业单位中原国务院各部委、国家局党组任命的部委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直管协会和上述人员的举报控告;受理直管协会和上述人员的申诉。
(八)机关服务管理局负责有财政预算管理关系直管协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实施财务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直管协会、代管协会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股)权管理、产权登记、资产划转、评估、报废、拍卖、对外投资管理、担保、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清产核资、土地登记及资产信息报送等管理工作,以及改制、改组、股份制改造、转换机制的审核管理工作和行业协会注册资金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第四章直管协会的代管职责
第九条国资委委托直管协会对代管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向代管协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的文件、会议精神等。
(二)监督检查代管协会、事业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受理查处代管协会、事业单位及副局级以下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三)负责代管协会、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负责代管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申请社团编制以及年检的前期审查并向国资委报告意见。
(五)协助国资委管理与指导代管协会、事业单位的公开出版物。
(六)负责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审查、批准代管协会按章程提出并报送的秘书长以上人选和法定代表人。
(七)被授予外事审批权的直管协会行使本协会及代管 协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副部级以上领导人员)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护照签证自办权、邀请外国相关人员和民间组织及副部级以下官员来华签证通知权;负责本协会及代管协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台的审核、报批。
(八)协助国资委做好对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日常监管工作。
(九)承担国资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直管协会与代管协会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直管协会、代管协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社团法人责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直管协会在国资委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不干预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和依法开展的各项内部管理工作。代管协会要支持和服从直管协会在国资委委托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深入学习国外雇主组织工作,中国企业联合会于2004年组织了亚太雇主组织考察团,访问了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澳大利亚工商产业联合会、新西兰工商联合会三个国家级雇主组织,以及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工商产业联合会、新西兰中部(惠灵顿)雇主与制造商协会、新西兰北方(奥克兰)雇主与制造商协会及维多利亚汽车业协会等地方雇主组织和行业协会。考察团由中国企业联合会部分地方企业联合会、业家协会有关人员组成。现将考察情况综述如下:
一、三国雇主组织情况及三方机制运作
1、三国雇主组织结构及职能
澳大利亚国家级雇主组织是澳大利亚工商产业联合会,由雇主联合会与商会合并而成,在首都堪培拉和重要工业城市墨尔本两地办公。堪培拉办事处保留原商会的职能,共有5个部门,分别负责经济与税收、产业政策、小企业、环境、贸易事务。墨尔本办事处(原雇主联合会)主要负责劳动关系及职业安全卫生,设有6个部门,包括劳动关系部、经济部、政策部、贸易部、就业培训部和行政部,有员工14人。联合会主要职能是代表澳大利亚雇主在劳动关系和就业领域开展工作,代表澳大利亚工商界与政府有关部门确定有关劳动关系政策,并代表澳大利亚雇主组织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
新西兰国家级雇主组织是新西兰工商联合会,由雇主协会与制造商协会合并而成,共有17名工作人员,机构内部没有划分部门,而是设业务负责人,由负责人处理各项业务。联合会设有理事会,共有11位理事,分别来自奥克兰、惠灵顿、基督城、丹尼丁等地区,每年召开四次会议,主要是协商制定劳动及就业政策。联合会还设有两个委员会,一个负责劳动关系,一个负责制造业政策。两个委员会由地区雇主组织推选的人员组成,理事会成员可以自愿加入任一委员会。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电话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三方机制参与政策、法律、法令的制定和修改,代表企业游说政府,对政府有关部门施加影响。除劳动关系外,还参与很多其它旨在促进新西兰经济发展的活动。在国际上,代表新西兰雇主参加国际雇主组织、国际劳工组织活动。
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是新加坡唯一的雇主组织。由于新加坡是单一城市型国家,因此没有地方联合会。现有工作人员约40人。主要机构是理事会、产业关系委员会。理事会是决策机构,负责协调、管理联合会各项事务;产业关系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劳资领域的各项事务,该委员会除联合会理事外,还有从14个主要行业选出的企业代表,为行业内的企业争取权利与利益,反映这些行业存在的劳资关系问题。除了参与劳动关系工作,重要职能是为会员企业服务。在国际上,代表新加坡雇主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雇主组织活动。
2、三方机制的形式及运作
澳大利亚运用三方协调机制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其雇主组织和工会的地位受到国家法律认可。三方机制主要依靠国家在劳动关系问题上成立的三个委员会:一是劳动关系咨询顾问委员会。由议会依法建立,政府劳动关系部部长出任主席,另有6位雇主代表、6位工会代表,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主要讨论国家的就业与劳动关系政策,提出各种建议。议会在需要解决某个问题时,向联合会提出咨询,听取他们的意见。二是产业关系委员会。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产业关系委员会参与最低工资标准及假期时间标准的制定,这些标准成为企业与雇员协商劳动用工的依据。三是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由联邦政府部长、各州的职安官员、工会和雇主组织代表组成,是职安领域的三方协商机构。2003年,该委员会通过并实施了《2002-2010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策略》,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明确雇主和雇员双方的责任,督促企业遵循安全标准,完善赔偿体系。新西兰的三方机制与澳大利亚比较相似。
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在三方机制中主要是参与国家有关劳资关系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薪酬委员会和工业仲裁庭;二是中央公积金局和劳动技术发展基金;三是工资改革三方委员会和延长退休年龄三方委员会。其中,国家薪酬委员会成立于1972年,是重要的三方协调机构,负责确定每年的工资增长幅度,协调各方意见,制定集体协商指导方针,并积极推进工资结构调整、工资制度改革。委员会每年4月召开会议,由中立者(一般为大学教授)主持,劳、资、政三方共同协商确定当年的加薪幅度,提交到内阁审批后予以公布,作为当年加薪的指导方针。从1972年到1986年期间,每年都有一个加薪建议,但从1987年开始到现在,不再给出具体加薪建议,而是由企业与工会自行谈判决定,以实现灵活的薪酬机制,保持企业的竞争力。
3、雇主组织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主要工作内容
在劳动关系领域,澳大利亚工商产业联合会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游说政府。联合会通过与联邦政府各部部长、官员、顾问及其它劳动关系团体的交流,宣传联合会的政策和主张维护雇主权益。二是参与法规与政策制订。2003年与工会、产业关系委员会联合制订发布旨在改善工作与家庭关系的《劳动关系与家庭生活》政策文件,并参与制订了残疾人就业、土著人教育与就业等方面的相关政策。三是代表和维护雇主利益。在国家薪酬政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集体谈判、就业年龄歧视、非公平解雇等涉及劳动关系事务中都代表雇主提出了意见,并为雇主争取了利益。2003年还参与了产业关系委员会一系列就业标准试点案例的协调与仲裁,提出了雇主方建议,还对联邦法院两项旨在减少罢工限制的决定提出了反对意见,说服联邦政府做出立法修正。四是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工作。主要参与了化学品生产改革法、维多利亚主要危险设备标准的制定等。五是发布《劳动关系蓝皮书》。2003年推出了名为“现代劳动,美好未来”的2002—2010劳动关系蓝皮书,系统介绍了联合会在促进就业、增强企业活力、提高职工收入、促进年轻人就业、协调雇主与雇员关系方面的各项政策。六是在教育和培训、贸易、经济政策与税收、小企业、企业经营环境、地区发展等领域也代表雇主开展工作。如督促政府加大电厂的建设进度,防止电力紧缺影响企业生产。
新西兰工商联合会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制订。先后参与制定了《工业调解及纠纷法》、《强制工会法》、《工业关系法》、《劳工关系法》、《就业合同法》及《就业关系法》等法律。程序是三方协商一致后提交到议会,议会只接受新西兰商业联合会作为雇主代表提交的相关议案。二是参与政策制订。如工人休假、性别平等、最低工资、职业安全卫生、事故赔偿等;三是培训工作。与工会协商开展员工培训问题,如培训工种、培训内容、经费筹措等,同时对国家培训政策提出意见。
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劳动关系方面的主要工作,一方面是与政府、全国职工总会保持密切联系,参与国家制定劳动关系方面法律、政策的讨论,通过参与立法来保护雇主利益;另一方面,联合会每个月把主要会员召集起来,交流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分析、交流政府与工会的动向,倾听雇主的呼声,为与政府、工会对话做准备。如最近正在讨论医疗费、退休年龄、工资封顶及工会代表待遇等问题。联合会有时也参与协调一些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将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
4、集体谈判的程序及纠纷的处理
在新加坡,劳资纠纷的解决机制分为三步:第一步,一般由工会先提出签订合约的要求,将工资、工时及其它相关内容形成契约,企业不得拒绝此项要求,一般由劳资经理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在企业层面解决,也可请求雇主联合会代表其谈判,或请联合会专家对其合约进行评估;第二步,如工会、雇主无法就有关协议达成一致,需提交到国家人力部,由人力部官员进行调解;第三步,如果调解仍然无效,就上诉到国家工业仲裁庭进行裁决。工业仲裁庭主席由高等法院法官担任,另有雇主和工会代表各一名,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由于新加坡劳、资、政三方在处理劳资关系问题上是合作而非对抗的关系,三方相互信任,密切合作,因此,新加坡的劳资关系是比较稳定的,一般的劳资纠纷均能在企业层面得到解决,提交到人力部的案件不多,每年只有300多起,而最终上诉到工业仲裁庭的案件更少,每年仅有2、3起。
新西兰的雇主和工人如果出现劳资纠纷,一般先通过政府劳动部门出面调解,双方一般可通过协商解决,较少产生激烈的冲突。如果雇主想开除员工,而员工认为不合理,可以找政府劳动部门帮助调解,一般都会使问题得到较满意解决。新西兰法律对工人罢工和雇主闭厂权力都有明确的规定。近年来,由于劳动关系的改善,罢工和闭厂相对比较少。
5、会员结构及会费收缴
澳大利亚工商产业联合会的直接会员是10个地方雇主组织和22个行业协会。这些地方或行业协会再发展企业会员。全国地方及行业协会的企业会员数量达35万个,雇工总数为400万。澳大利亚工商产业联合会会费主要来源于地方雇主组织,行业协会也缴纳会费,但所占比重较小。
新西兰工商联合会也不直接吸收企业会员,有4家地方雇主协会会员及56家行业性附属会员,这些地方、行业协会再吸收企业会员(全国共有76000家企业会员,雇员总数约为140万)。联合会年收入约1000万新西兰元,其中会费收入占一半以上,4个地方雇主组织缴费较多,如惠灵顿(中部)雇主与制造商协会每年会费收入200万新西兰元中的45万要付给新西兰工商联合会作为会费,奥克兰(北方)雇主与制造商协会每年缴纳会费80万新西兰元。地方雇主组织的会费标准按企业人数确定,最低的约为200新西兰元,最高的是4.5万新西兰元。
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直接吸收企业会员入会,联合会现有会员企业21000多家,占企业总数的2.2%,其雇佣的员工达40万人,占新加坡员工总数的25%。联合会收入的40%来自会费,其余的60%主要来自为会员提供的培训、咨询、出版等服务收入。会员入会须交两项费用:入会费和会费。入会费标准为90人以下企业缴纳300新加坡元,90人以上企业缴纳其应缴年度会费的30%;成为会员后,每年需缴纳会费,按人数25、150、300、400及400人以上划分五个缴费档次,最高限额为3750新加坡元。(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