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几点说明
1、被推荐的企业领导在本企业任主要领导岗位时间为5年以上,其中,国家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任职时间可以酌情放宽。曾被评为“全国优秀创业企业家”,现工作调动或创建新的企业,业绩突出的可再参评。
2、上年度推荐为候选人的,但因名额所限未入选的企业家本届可继续作为候选人参评,但需要补充新的事迹材料。
3、对于承办当年全国企业家活动日的企联(企协)、企业家协会可以适当增加推荐名额。对于具有推荐资格的省级和行业企联(企协)、企业家协会连续2年不开展推荐工作的取消其推荐资格1年。
4、国资委所属的中央企业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和子公司的候选人,应由集团公司推荐。
5、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一票否决。
(二)注意事项
1、评选全国优秀企业家活动,推选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企业负担。
2、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以确保这一活动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
3、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表彰工作,安排组织对候选人的考察、答疑,并负责联系当选企业家参加全国企业家活动日表彰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