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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循环经济—政策法规
循环经济可以建设的立法体系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在法律法规建设上存在缺陷,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 
  1.点上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 
  即单个企业层次上的循环经济法律规制问题。这方面关于强制回收和回用名录的建立、强制回收和回用率的确定、经济刺激机制的可操作化、技术与工艺标准及技术性规范的设立、循环信息的公开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立法规制。 
  2.面上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 
  关于面上即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循环经济法律规制问题。在大部分农用废物的循环利用方面,在行业内和跨行业的废物综合利用问题,如生产者把回收来的废旧家电和电子产品委托给专业单位处理回用的问题,缺水城市的中水回用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不全面。对于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建设问题和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问题,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间物质的良性循环和能量的梯级利用问题,《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规、性质规章尚未加以系统化和明确化。 
  3.综合层次上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
  有些循环经济法律问题,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厨余垃圾、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又属于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针对我国国情,可以把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建设的任务确定为: 
  一是修订宪法,整合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国家发展战略作出政策性的宣告。 
  二是修订《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对循环经济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或把之分散到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章节之中。 
  三是制定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相衔接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责任。 
  四是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专门性的环境法律,对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修订《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在其中纳入政府扶持和经济刺激的内容。 
  五是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的专门条例和部门行政规章。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开展,有必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由政府制定一些条例,并在条例的指导下,制定或完善有关的部门行政规章。 
  六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各自的权限所制定的有关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行政规章。如2002年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目前贵阳市正在制定推行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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