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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经营管理—企业社会责任—“两会”热议企业社会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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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界“两会”参政议政—企业社会责任议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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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浙江团企业代表3月11日召开“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议案建议”专题讨论会,建议《公司法》中增加“企业社会责任”内容。 3月11日上午是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规定代表团或代表讨论和提出重要议案的时间。浙江人大代表团多位代表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内容的议案或建议。为了进一步提高这些议案、建议的质量,11日上午9时至11时,浙江人大代表团邀请来自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代表召开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议案建议专题讨论会,并邀请了48家中外媒体参加和采访。 参加此次专题讨论会并发言的企业界全国人大代表有: 楼忠福 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沈爱琴 万事利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高级经济师 宗庆后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南存辉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李邦良 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公司董事长 赵林中 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周晓光 浙江新光饰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士林 嘉兴民丰集团公司董事长 夏士林 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苏增福 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继兴 神信通(杭州)有限公司总裁,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总顾问 主持人: 李 理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与会的人大代表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据了解,国际社会日趋关注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越来越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从1997到2005年,先后已经有8000多家中国企业接受过国际跨国公司关于社会责任的调查。 现行《公司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代表们认为,《公司法》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表述规定过于简单,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因此他们建议:在《公司法》总则中加入一条“公司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社会责任”内容。 沈爱琴代表建议,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尽快研究制定适合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工作,把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与国际通行的社会责任标准相衔接。 楼忠福代表指出,企业公民建设是指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将社会和环境关切纳入其商业运作及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中,是企业为了应对社会需要而做出的超出最低法律要求和义务的行动。“企业公民”要求企业对人负责,对企业信誉负责,对环境负责,对应做的社会贡献负责。企业公民建设要求企业不能单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的,还应是社会人。 他们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公民建设指导意见》: 一、明确企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公民享有人格权、财产权、生产经营权、资源使用权、寻求法律保护权等。企业公民的义务主要有:善待员工、股东和客户的义务,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回馈社会的义务,保护自然环境义务,弘扬人本精神和伦理道德义务等。 二、规定企业公民的评价标准。应涵盖对投资者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员工的权益保护、对产业良性发展的责任、对社会公益的责任等多个方面。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具有行业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同时以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加强评估和通报。 三、建立推进企业公民建设的政府机构和协调机制。该机构主要负责协调三层面的内容:一是协调政府各部门间的政策和措施;二是组织各种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动;三是在国际上注重企业在所在国履行社会责任。 四、建立政府奖励制度。对履行社会责任,在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环境保护、捐助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公民,政府予以奖励。 五、建立企业公民建设指导制度。通过认证的企业公民在采购政府采购和投资项目的投标、申请政府资助等方面给予一定优先;对在社会责任方面影响恶劣的企业,限制补贴、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并要求整改。 参加专题讨论集体采访会的共有中外媒体共48家,65人参加。 其中内地媒体(共31家):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社、经济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经济时报、中国企业报、中国质量报社、中国商报社、新京报、名牌时报、中国中医药报、中国工商报、中国日报、京华时报、财经新闻、中国食品报、中国消费报、中国船舶报、人民网、人民画报、中华英才、小康杂志。 国外和港澳台媒体(共3家):美国彭博新闻社、香港商报、亚洲新闻人物。 随团记者也参加了这次采访会。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谢光飞2007年3月12日报道* 关于在《公司法》中增加“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议案 200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战略要求,表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 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随着国家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生态环境、市场秩序、生活质量等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社会公众迫切要求和期待广大企业能够提高社会责任,努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协调发展。 我国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已逐步成为作种全球化浪潮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球资本与产业链中的一环,国际社会日趋关注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越来越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从1997到2005年,先后已经有8000多家中国企业接受过国际跨国公司关于社会责任的调查。 从国际、国内两方面看“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重要,这不但对建设和谐社会和企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同时对树立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公司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表述规定过于简单,与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将《公司法》总则第五条修改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在《公司法》总则中加入一条“公司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社会责任内容” 关于尽快制订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建议 作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已愈来愈深入地融入到经济与社会的全球化浪潮中,并逐步成为作种全球化浪潮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球资本与产业链中的一环,国际社会日趋关注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越来越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从1997到2005年,先后已经有8000多家中国企业接受过国际跨国公司关于社会责任的调查。 200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战略要求,表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随着国家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生态环境、市场秩序、生活质量等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社会公众迫切要求和期待广大企业能够提高社会责任,努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创造财富、增加税收、扩大就业、促进社会文明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担负着十分重要的社会责任。当前从发展阶段看,我国市场经济仍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的阶段,各种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管理手段和方法还跟不上时代的要求,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投机钻营、不法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环境严重破坏、资源浪费;企业恶性竞争,信用缺失,假冒伪劣充斥市场;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等现象时有发生;重大食(药)品安全事故和矿难仍频频发生。不但阻碍了改革发展进程,也违背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原则。 从国际社会看,倡导企业追求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取向。上世纪80年代的欧洲,当时欧洲消费者发起抵制耐克的运动,原因是耐克在巴基斯坦使用童工,随着运动的不断深入,提升为社会责任运动,并迅速波及全球,被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等主要国际机构接受和倡导。当前多数世界500强企业纷纷生命遵守UNGC、AA1000、SA8000等规范和标准,并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如美国联合技术公司、美国GE、耐克、东芝、福特汽车等等。另外还有一些企业自行制定社会责任标准,并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如沃尔玛。一些发达国家政府甚至主动将社会责任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推行,并予以监督检查。 从国内情况看,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倡导和落实,企业社会问题迅速引起地方政府和广大企业的重视。深圳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由政府牵头着手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而一些企业,虽然经济效益显著,但由于忽视社会责任,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成为社会责任问题关注的代表群体。为了引导更多的企业参与俄社会责任运动,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也明确要求国内的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对上市公司,深交所也积极倡导上市公司在发布财务报告的同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在这样背景下,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但强调企业发展,更要强调对人的价值、健康安全的关注;不但强调对消费者的提供高品质产品和服务的责任,更要强调保护环境、生产绿色节能环保产品的责任等等——这是一项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举措。 综合以上各个方面的背景,我认为要加紧开展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研究,及时修订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这不但对国内企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同时对树立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尽快研究制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必须指出,目前国际上通行或世界500强认可的社会责任标准不一定适合国内本土企业,中国的企业应该有自己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建议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尽快研究制定适合本土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第二,争取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国际认可。在制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基础上,由政府或行业协会出面,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和联系,把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与国际通行的社会责任标准相衔接,使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区的目标市场国家的认可。 第三,以纺织、丝绸等重点行业为重点,尽快组织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国家认定工作。可以以中国特色的丝绸、纺织行业代表,首先开展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定工作。以点带面,迅速推进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认定工作。第四,积极培育国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认定中介机构的建议。积极支持国内企业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发布工作。第五,建立政府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积极支持国内企业开展企业社会责任任定,参照欧盟有关国家做法,对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定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关于制定《促进企业公民建设指导意见》的建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广泛深入参与的伟大工程。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企业也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通过企业公民建设,可以提高企业声誉,改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企业公民要求企业对人负责,对企业信誉负责,对环境负责,对应做的社会贡献负责。企业公民建设要求企业不能单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的,还应是社会人。 从全球来看,企业公民建设正在成为一流企业中的主要潮流,500强企业定期发布企业公民报告,向社会展示,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做的工作,体现企业的价值追求,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公民建设是指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将社会和环境关切纳入其商业运作及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中,是企业为了应对社会需要而做出的超出最低法律要求和义务的行动。促进企业公民建设,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树立正确的财富观,推动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目前,我国存在企业公民建设状况不平衡的状况。一方面,企业公民建设已经被一些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引入企业发展实践,另一方面,企业公民建设总体上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企业公民意识淡薄。对企业与社会关系定位不清楚,对企业社会责任性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些企业盈利是以巨大资源消耗和严重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这些都表明,促进企业公民建设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公民建设指导意见》,以推动、保障企业公民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一、明确企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公民享有人格权、财产权、生产经营权、资源使用权、寻求法律保护权等。企业公民的义务主要有:善待员工、股东和客户的义务,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回馈社会的义务,保护自然环境义务,弘扬人本精神和伦理道德义务等。 二、规定企业公民的评价标准。应涵盖对投资者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员工的权益保护、对产业良性发展的责任、对社会公益的责任等等多个方面,内容广泛。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具有行业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同时以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加强评估和通报。 三、建立推进企业公民建设的政府机构和协调机制。建立专门负责企业公民建设的政府机构和协调机制。该机构主要负责协调三层面的内容:一是协调政府各部门间的政策和措施;二是组织各种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动;三是在国际上注重企业在所在国履行社会责任。 四、建立政府奖励制度。将企业公民建设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涵,设立政府奖。对履行社会责任,在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环境保护、捐助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公民,予以政府奖励。 五、建立企业公民建设指导制度。对企业公民,政府通过采购、投资和对企业的资助等方面推进企业公民,通过认证的企业公民在采购政府采购和投资项目的投标、申请政府资助等方面给予一定优先;对在社会责任方面影响恶劣的企业,限制补贴、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并要求整改;同时在建筑等行业逐步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进入市场的优先条件,有过“欠薪”等不履行社会责任记录的企业,降低其企业信用等级等。 “企业公民”作为舶来品,欧美国家已有众多的推进机构和标准,例如联合国的全球契约、欧美的SA8000等,但作为国家行为尚无先例。如果我国率先将企业公民建设提升到法律层面,既防止国际上对我国企业的贸易壁垒,又极大提高了我国大国责任形象。 *《浙江在线》杨晓燕 2007年3月11日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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