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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经营管理—企业社会责任—生态环境之深度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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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企业公开忏悔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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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9家违法排污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宣读忏悔书,公开忏悔违法行为,向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出环保守法承诺。我们希望这样的公开忏悔,能够使违法排污企业真正认识到违法排污对环境的危害,意识到企业应该肩负的社会责任,能够起到警示作用。 让企业在公开场合为违法行为表示忏悔,这是一种社会形象惩罚。企业将意识到,其违法行为,不仅仅交罚款就可以摆平了事。一个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将很难为公众认同,他们的产品也可能被消费者所抛弃。 在企业社会责任日益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企业准则(ISO8000)的时代,企业也要讲良心。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要求越高,违法企业公开忏悔所带来的道德惩戒效力就越强大。一些知名零售企业不但要求所采购产品物美价廉,也严格要求生产商履行社会责任,包括善待员工,绿色环保等等,他们这样做,不见得就是社会公德的推广者,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他们就是要向公众表达出很有公德的社会形象,并以此获得消费者的认同。这也说明,广大消费者不仅仅是有形的物质消费者,也是无形的道德捍卫者,在消费过程中,也显示出社会公众的道德层次和操守。 环保部门在进行严格的直接经济惩罚基础上,实施公开忏悔和承诺制,其实就是在调动公众参与环保的约束力。制约企业的污染行为,就不光是有限的执法人员,还包括具有环保意识的公众。全社会的环保意识越高,非法污染的企业的压力就越大。不但消费者不愿意购买那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的产品,中间环节的生产商,销售商企业也会拒之门外。 目前国内最重要的环保机制是“环评”制度,通过环保部门对工业部门对环境影响的独立评估,使用罚款等手段增加企业环境破坏成本,以制衡企业的负外部性。“环评”制度起到了它的作用,但是也有不足。首先是上令下达的矛盾,地方环保部门抱怨对企业缺乏足够的监督和执行权;其次,也加剧了环保部门与工业企业的矛盾。超越单纯的经济惩罚就非常必要。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一些发达国家采取了市场化的环保机制,由环保部门制定一个比较严格的环境排放限制,低于这个限制的“清洁”企业将获得补偿,补偿来自于超出这个限制的污染企业。这样,环保部门通过“宏观调控”环保控制线来促进整个国家的环保水平提高,“清洁”企业得到了环保的动力,污染企业的压力也大大增加。在这个系统运行的同时,还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系统和执行系统保证环保市场化的可操作性,比如,环保局有自己独立的执行机构而被称为“绿色警察”。 (晶报2006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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