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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宏观经济——企业年金—年金方案设计
有色金属:部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现状
 
  1994年原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以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部分有色企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报原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局批准或自行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先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是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公司(现为云南铜业公司)机关及部分本部公司、株洲冶炼厂、株洲硬质合金厂、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
  一、基本情况
  (一)建立时间和参加人数
  上述企业和公司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时间和人数如下:
  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公司(现为云南铜业公司)机关及部分本部公司1994年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数为100人。
  株洲冶炼厂1995年1月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数为7350人。
  株洲硬质合金厂1996年6月累计参统人数为8581人,至2000年年底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7074人。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1997年1月至2000年年底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数为33896人。
  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数为214人。
  上述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数为48634人。
  (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据初步统计,到目前为止,株洲冶炼厂、株洲硬质合金厂、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3个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均有了一定的积累,基金积累在1000万元左右。
  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办法
  (一)缴费办法(基金来源)
  缴费办法基本上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
  如株洲硬质合金厂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挂钩并行、个人自愿、效益恒定、奖惩体现。所谓挂钩并行的原则即坚持自愿原则。为增强职工的个人保障意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保险挂钩并行。职工只有参加储蓄性保险,方能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额按个人储蓄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投保。个人储蓄性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主确定投保数额。参保职工个人投保额可在企业补充标准限额以上,可自愿多投。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设置方法:企业按月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标准额依据效益基数和职工工龄确定。计算公式为:
  Y=A+bX
  Y:月补充养老保险费标准额,即企业出资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金额与个人储蓄保险金额的比例为1︰1。若个人自愿多缴,数额不限,但企业只按标准额予以缴纳。
  A:根据企业效益情况确定的基数。3~10元;1996年为3元,2000年为10元。随着企业效益和支付能力的变化,可上下浮动。
  b:工龄系数。0.50~1.00元;1996年为0.50元,2000年为1元。此项也可浮动,主要为鼓励职工多为企业服务。
  X:职工工龄。
  举例:某职工工龄15年,其月补充养老保险费为10.00元+1.00元×15=25元
  个人若要全额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需按1︰1的比例,个人缴储蓄性保险25元,则企业缴补充养老保险25元;若个人只愿意缴20元,则企业按1︰1的比例,为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20元;若个人愿意多缴储蓄性保险,数额不限,但企业只按标准额25元予以缴纳。
  经过近几年的运行,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约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
  第二种形式:由企业一方缴纳,为职工投保。
  如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公司机关及部分本部公司、株洲冶炼厂、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企业一方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与个人储蓄性保险挂钩。
  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公司机关及部分本部公司,根据单位经济实力和支付能力,决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数额;提倡职工自愿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金由工龄性补充金和岗位性补充金两部分构成,各占50%。工龄性补充金按其工龄的长短,分为五档,最少的1元/月,最多的3元/月。岗位性补充金的系数也分为五档,其系数为1~1.6,即1、1.1、1.2、1.4、1.6。
  株洲冶炼厂:其原则是公平受益、并行自愿、效益调整。具体规定是根据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确定其应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数额。计算方法为分段计算,职工在本企业服务和服兵役连续工作年限15年以内(含15年)的,企业每月给本人投保2元,即本厂厂龄×2元;职工在本企业服务和服兵役连续工作年限15年以上的,企业每月给本人投保3元,即本厂厂龄15年以内部分×2元+本厂厂龄15年以上部分×3元。经测算,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以内。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采取的是统筹原则、公平原则、效益原则、衔接原则。具体办法是:1997年和1998年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提取,1999年和2000年按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投保的基本标准为: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缴费年限为依据,其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按每人每月1元予以投保;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上的(含20年),按每人每月20元予以投保,直至其退休止。
  (二)管理机构
  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设立由行政代表、工会代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劳动保险委员会,监督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日常工作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劳动保险部门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如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台账和个人账户,按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征集单送达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缴款手续。
  (三)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规定
  在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时,其支付条件一般为:(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时,本人全额享受;(2)参保人员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全额继承;(3)在职期间,离开本单位的,只清偿个人储蓄性保险。
  支付方式一般为两种:一次性支付和分月支付。
  采取一次性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有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公司机关及部分本部公司、株洲冶炼厂、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株洲硬质合金厂采取一次性支付和分月支付相结合的办法,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由商业保险公司分月支付的办法。
  (四)基金运行方式
  目前,一般采取企业自营方式。
  从理论上或政策规定上,是由劳动保险部门或财务部门在银行开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储蓄性保险基金专户”,按月将企业或个人缴费存入,实行完全积累、专户储存、单独核算,按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利率计息,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基金结余的存在形式主要是银行存款、国库券或投资于企业的项目。
  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是企业自营,往往涉及到资金问题。在调查中了解,一方面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没有一个安全有效的投资渠道,使其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企业为了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减少企业资金成本,解决企业资金的短缺问题,这部分资金往往由企业财务部门占用,作为两个部门的往来挂账。
  (五)基金来源
  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列支……也可以经当地政府批准,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部分记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
  据此,有的企业按上述规定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将企业提取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但是,由于企业在接受审计或财务检查时又不允许税前列支,因此,目前绝大部分企业是在福利基金中列支。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对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员工劳动热情,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还可以为企业留住人才,鼓励员工为企业或公司多做贡献,是长期激励员工的一项较为有效的措施。同时,企业或公司的整体效益也可以得到提高。
  1.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是企业提取补充养老保险没有明确的费用列支渠道。《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是,目前国家综合部门尚未出台财务方面的有关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或地方管理部门出台了有关规定,但由于财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尚未明确,企业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企业迫切希望国家综合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列支渠道,使企业真正得到实惠。这是一个反映比较强烈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国家综合部门尽快制定有关规定。
  2.由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没有一个规范的、安全有效的投资渠道,目前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其资金只限于在企业内部运营,或存入银行,或被企业作为生产流动资金占用。今后可否委托基金投资公司,在保证一定回报率的前提下运作,确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按个人储蓄实账操作),目前其存款利息等同于城乡居民同期储蓄计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不利于鼓励职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性保险。建议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性保险的存款利息或运营收益,免缴个人所得税。
  4.目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制订方案,并由企业自主运营,是一种企业行为,其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运营机构的资质是否需确认,需要有一个明确规定。
  5.对补充养老保险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某有色企业,其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已报经原有色总公司劳动保险局批准,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时却未通过。其原因是,职工对补充养老保险认识不足,认为是企业在找理由扣款,对这笔款被企业扣了以后,将来是否能返还持怀疑态度。我们认为,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国家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宣传不够,使人们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不了解,对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
  四、体会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经过几年的运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是若干年后的养老金水平非常低,以即将实行的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并记入账户为例,按目前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相抵,个人积累按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利率计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员工,30年后退休,其替代率只有30%左右,基本养老金水平是相当低的,不能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因此,提倡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参加储蓄性保险,对提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是特别重要的。允许有条件的企业按工资总额4%的比例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在成本中列支,目前国家财政减少的收入,远比若干年后由财政补贴养老基金要少得多。实际上是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其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同时,对促进社会稳定有着积极作用。因此,国家应从长远利益和社会效益考虑,给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性保险,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千万不要因目光短浅而后悔莫及。
  五、设想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对企业年金的定义为:(1)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2)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3)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4)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5)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列支。
  在国家政策的倡导和鼓励下,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部分企业试点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占有一定的重要地位。通过对部分有色企业的调研,从国家的长远利益、企业的长远利益及职工的长远利益出发,根据有色行业的特点和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的经验,我们认为,企业年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资金筹集
  如前所述,有色部分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来源,或是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或是由企业一方缴纳。我们认为,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即国家允许可以从成本列支的部分,采取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缴纳比例的具体办法由企业制定。若企业还有能力,即超过工资总额4%以上的部分,可以采取由企业一方缴纳的方式。
  (二)经办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运营管理
  目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为本企业的劳动保险管理部门,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和日常管理由企业自行管理,或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基金的运营。我们设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管理:
  1.企业的经办机构
  企业的经办机构负责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和待遇的支付、个人账户的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企业成立由各方面代表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监督组织,对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收益。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或金融机构,具体实施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提高投资的回报率。
  2.集团公司的经办机构
  集团公司的经办机构负责本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或所属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个人账户的记录和待遇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单位负责。集团公司成立由本部及所属单位各方面代表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监督组织,对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收益。以集团公司作为一个整体选择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或金融机构,进行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提高投资的回报率。
  3.协会的经办机构
  为强化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行业协会可成立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由国家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认定,确认其经办资格。行业协会经办机构的职责为:为本行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定行业企业年金的办法或方案;组织行业企业年金的业务培训;监督行业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投资,确保基金的安全;协调和组织行业企业与基金组织或金融机构,将分散的资金集中为大额资金。这点主要是由于有色产品的价格已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不同有色品种的价格波动,有色企业的效益也因此受到影响。如果资金仅限于在本企业内部运营,因受本企业产品价格的影响,其收益是有限的。如若将分散的资金集中为大额资金,由基金组织或金融机构来运营,利用其专业优势,可以保证资金的保值和增值,提高投资的收益率,可以规避风险,最直接的受益者是企业的职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另外,对“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审核,我们建议,国家主管部门授权协会的经办机构,对中央企业和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予以审核。
  协会经办机构还可以组织成立基金监督机构,由建立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和企业的人员共同组成,负责监督基金投资的运营。
  (综合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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