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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节能减排 共同行动—节能减排之政策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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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叫停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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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日前下发通知,取消国家此前出台的对电解铝、铁合金和氯碱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同时调整差别电价收入用途,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 1999年,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曾联合发文对13家产能规模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优惠2分钱左右;2000年至2005年,国家发改委在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氯碱企业用电价格比其它工业企业平均每千瓦时累计少提价约2分钱。 为引导高耗能行业发展,促使其节能降耗,上述三部委在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中,决定取消上述电价优惠政策。 对铁合金行业的电价优惠,自2007年10月20日起全部取消。电解铝行业的用电价格,在销售电价表中单列或注明实行优惠的,原则上应在2007年内予以取消,对氯碱行业的电价优惠,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 而对取消电解铝、氯碱两个行业电价优惠的具体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另行下达。 《通知》同时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用途进行了调整。 “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 三部委要求,电网企业已经收取但尚未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改为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差别电价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促进差别电价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中国企业报2007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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