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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传:港口发展集装箱国际大中转的制约因素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常德传带来了多项建议,其中关于《对中国主要港口发展集装箱国际大中转给予政策支持》的建议,引起了记者注意,此建议有分析有说服力,也具有可操作性。
  常德传指出,目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限制,原本可在中国港口进行中转的集装箱不得不转向外国港口进行中转,增加了我国外贸进出口产品的运输成本, 降低了国际竞争力,损失了我国大量外汇。同时,也严重制约了中国港口国际大中转业务的发展。
  常德传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集装箱吞吐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位。无论从航线密度、硬件设施还是管理水平,我国港口都已具备了中转的条件。
  常德传认为,我国集装箱到国外中转,不仅支持了国外港口箱量的快速增长,刺激了其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而且还大大降低了国内港口的国际地位和竞争能力以及对腹地经济的拉动作用。同时由于船公司大量地使用支线船到国外港口中转,增加了运营费用,这种费用最终还是要转嫁到国内企业身上,使国内进口企业成本上升,降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最终影响民族企业的发展。加快发展我国集装箱国际中转,不仅是港口集装箱运输大发展的需要,也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发展民族企业的需要。
  常德传在建议中以青岛港为例,分析了制约我国港口发展集装箱国际大中转的主要因素。他说:一是受航运政策限制。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28条规定“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这样,外国船公司的班轮无法在中国港口通过干线互换方式开展中转运输,只能把需要中转的箱子拉到国外港口中转。
  二是他国的优惠政策,争夺了中国港口的货源。
  三是税收政策制约。按照现形操作模式,我国外贸内支线的货物出口退税多以中转港装船时间为界限,这样外贸企业退税时间延长,环节增多,影响了货主使用国内港口中转的积极性。
  四是我国主要沿海港口没有保税港区功能,开展国际中转业务手续繁杂,受限较多,难度较大。
  因此,常德传建议:一、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28条有关规定,允许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港口之间开展“自船自带”(即允许外国船公司用自己的船载运自己揽取的货物)业务,实现在我国港口开展国际大中转。
  二、加快在中国沿海主要港口设立保税港区,为发展国际集装箱中转创造条件。
  三、改变目前出口退税的时间,使外贸内支线货物的出口退税以始发港装船为界,而不以中转港装船为界,鼓励外贸企业使用国内港口中转,以推动中国港口国际集装箱大中转实现更大的发展。
    (中国水运报200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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