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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企业家“两会”建言—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议案建议专题讨论会——沈爱琴
 



    3月11日上午,浙江省代表团举行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议案建议专题讨论会》,与会的11位企业家代表一致认为,企业和企业家必须切实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一种世界潮流趋向,更是目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在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战略要求,表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万事利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兼党委书记沈爱琴说:
  200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战略要求,表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
  我国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已逐步成为全球化浪潮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球资本与产业链中的一环,国际社会日趋关注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越来越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从1997到2005年,先后已有8000多家中国企业接受过国际跨国公司关于社会责任的调查。
  所以,从国际、国内两方面看,“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重要,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但强调企业发展,更要强调对人的价值、健康安全的关注;不但强调对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产品和服务的责任,更要强调保护环境、生产绿色节能环保产品的责任等等——这是一项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举措,这不但对建设和谐社会和企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同时对树立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行《公司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我认为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表述规定过于简单,与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为此我建议:
  一、将《公司法》总则第五条修改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并在《公司法》总则中加入一条“公司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社会责任内容”。
  二、鉴于目前国际上通行或世界500强认可的社会责任标准不一定适合国内本土企业,因此我建议,建议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尽快研究制定适合本土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制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基础上,由政府或行业协会出面,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和联系,把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与国际通行的社会责任标准相衔接,使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得到目标市场国家的认可;以纺织、丝绸等重点行业为重点,尽快组织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国家认定工作,从而以点带面,迅速推进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认定工作;积极培育国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认定中介机构的建议,积极支持国内企业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发布工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积极支持国内企业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定,参照欧盟有关国家的做法,对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定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 中国企业报3月12日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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