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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企业家“两会”建言—物权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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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让工会资产保护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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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明确了社团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这下子工会资产保护的底气更足了。”在3月8日下午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小组讨论中,围绕工会资产的性质及其保护问题,在工会界引起一场热议。 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物权法草案第69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这让方嘉德委员十分兴奋。“物权法如能通过,可以有效制止和杜绝以往随意侵占工会资产的事件和行为,对工会资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们的概念中,工会财产应该是国家财产,不在社团财产之列。”方嘉德委员的话音未落,即有委员提出疑问。 “工会是社团组织,工会所拥有的财产当然属于社团财产。”方嘉德委员解释道,工会资产来源有五方面:即企业缴纳的职工工资总额2%的经费,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兴办的企事业的收入,社会捐赠,国家专项划拨。“无论是哪一部分,都是工会的合法资产,是全体工会会员的财产,因此工会资产的终极产权在中华全国总工会。” “那各级工会机关干部如果是公务员编制的话,工会资产是不是不应在社团资产之列?”又有委员提出疑问。“工会机关干部工资待遇参照公务员执行,但不是公务员编制。”曾担任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的张国祥委员马上作出明确答复。他继而表示,物权法明确了社团资产的法律保护,对工会来说,关键是要做好工会资产的属性界定,明晰产权,以确保工会财产不受侵犯。 针对以往不少地方随意将诸如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疗休养院等工会资产随意收回政府管理、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侵占工会财产或是在经济纠纷中随意划拨工会资产等行为,张国祥明确表示上述做法是违法的。 他以北京工人体育场为例,工人体育场建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全总为此投入3000多万元工会经费,作为工会财产,北京市工人体育场的终极产权在全总。“如果政府要收回管理,就必须根据市场价位给予工会合理的经济补偿。” 张国祥和方嘉德都建议,工会系统除了要学好用好物权法,还应积极参与国务院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并对工会财产在《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中进一步明确,以为保护工会财产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综合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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