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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规定,为加强团体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会员分为协会团体会员、企业团体会员两种。
  协会团体会员是指各全国性企业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地区、县企业团体、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其它从事企业管理研究、传播、推广的有关经济团体;
  企业团体会员是指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 入会书面申请;
  二、 各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 填写中国企联"团体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四条 申请成为企业团体会员,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 入会书面申请;
  二、 推荐单位意见(推荐单位是指已成为中国企联团体会员的单位及中国企联各部门);
  三、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填写中国企联"企业团体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五条 团体会员入会或退会审批程序:
  一、 理事长办公会议委托中国企联会员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审批工作。
  二、 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各项工作报批工作,由会员工作部负责办理。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通过各级企业团体反映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会员可以优先优惠参加中国企联组织的各种活动、国内外会议以及赴国外考察访问;
  四、会员可以免费获得或通过网络接收中国企联公开出版与内部发行的各种信息资料。
  会员义务:
  一、会员应积极参加中国企联组织的活动和会议;
  二、会员应认真履行中国企联决议,承担委托的工作;
  三、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连续两年未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七条 会费
  一、 团体会员每年最低应交纳会费标准:
  企业团体会员每年3000元;
  全国性协会团体会员每年20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团体会员每年2000元;
  中心城市等其它协会团体会员每年2000元;
  凡新入会的企业团体会员,需交纳入会费2000元及当年会费。
  二、 会费用途:主要用于补贴中国企联举办的各种大型会议及活动;为会员提供的资料费、印刷费、邮电费以及开展其它会员活动。
  三、 建立会费专项账目,定期审计和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有关团体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会员工作部统一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颁发的《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会员工作部负责解释。

 

   企业团体会员登记表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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